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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5

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培训活动,促进继续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培训是指一切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接受校外单位委托或面向社会开展的非学历、非学位教育教学活动。凡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招生、宣传、收费、教学等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育培训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升效益”的要求,开展有利于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各类教育培训。

第四条 学校教育培训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是教育培训的办学主体,学院(部)等二级单位是实施教育培训的办学单位 (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培训从业人员应实施岗位分类管 理及定期培训制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是学校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规章制度,以及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工作,主要包括培训办学资格认定、程序审批、合作办学、广告宣传、质量监控、经费管理、证书颁发、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育培训应遵循“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的原则,教学内容突出“新观念、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方法”,努力实现教育培训的“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 学校教育培训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以发展高端培训为主。充分发挥我校优势,统筹协调校内资源,引导教育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为提升教育培训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率,培训项目申报、协议审核、招生简章审核、收费及支出预算等工作通过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对外签订培训合同须依据学校要求的规范文本和签订流程执行。对外发布的招生宣传材料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为加强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除湖北经济学院教师 外,应广泛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校外优质老师。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课堂授课纪律要求。

第八条 办学单位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教育培训办学空间,在校外设置教育培训机构或基地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以“湖北经济学院”或“湖经” 字样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基地,不得以校外机构主办或者承办冠以“湖北经济学院”或“湖经”名称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九条 办学单位及学生社团、组织等部门开展与继续教育培训相关的活动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设施、场地、信箱、电话、网络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招生宣传等活动。办学单位申报的培训项目应与其学科专业或业务有较高的相关性、耦合度和匹配性。上级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培训项目不得举办。

第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及学生个人接受校外机构赞助与资助,为校外机构开展培训招生、宣传的,相关经费必须上交学校财务处,开展相关活动前须向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批,同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联合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根据各类学生培训需求,统筹学校办学资源,确定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流程引入优质校外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合作办学协议必须坚持以学校为主体。

第十二条 开展涉外培训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依据涉外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办学单位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规范学员管理,严格教育培训纪律。

第十四条  学员按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方能获得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统一印制和发放,办学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擅自制作、颁发各类培训证书。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培训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约定,社会招生培训收费按招生简章公布的标准收取。各类教育培训都应使用学校 财务处提供的合规票据,所有收入都应及时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委托单位付款的,办学单位应督促对方按协议约定时间将培训费汇入学校账户;个人交费的,原则上通 过在线支付、POS 机刷卡或转账支付。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应关注财务处到账信息,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培训收入分配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支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从办学单位直接成本或培训项目专项支出。

第十九条 培训费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现场教学费、带班劳务费及协议约定的其它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 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 用,相关票据应备注培训班名称及用餐人次;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活动室或教室等使用费;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产生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现场教学费指委托服务采购供应商安排的现场教学期间 发生的费用,或自行安排现场教学发生的门票、内部车票、讲解 费等;带班劳务费是聘用编外人员(除在职事业编制与人事代理制人员)带班的费用。其它费用包括摄影摄像费、保险费、茶水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带班劳务费、师资费原则上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劳务酬金管理办法》中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班支出费用原则上按项目或班级进行结 算,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按照教育培训组织要求,根据协议和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目标,拟定培训计划,选聘教师,确定教材,认真落实各教学环节,严格培训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过程管理,组织学员通过管理系统等途径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不断提升办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建立教育培训质量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预案,对办学单位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开展日常督查,定期通报,对办学质量较差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违 规办学行为,责令其停止办学,没收教育培训所得。

第二十六条 对培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学校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 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并进行严肃的追责问责;有关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省监委派驻学校监察专员办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